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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将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
【字体: 】 【时间:2007-12-27 10:19】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驻重庆首席记者 朝霞) 日前,记者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1月1日起,《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该市的港口岸线也将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

重庆现有通航河流136条,通航里程4377公里,境内长江干线679公里,全市40个区(市)县中有70%依水而建。重庆港现有港区37个,生产性码头1304个,泊位1392个,可利用港口岸线10万多米。到今年年底,预计水路货运周转量将占到重庆全社会总量的70%,集装箱吞吐量达到45万标箱。《条例》的出台实施,为重庆水运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据介绍,《条例》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港口岸线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条例》从合理配置、充分使用岸线资源出发,对港口岸线的许可、期限、使用等作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港口岸线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根据《条例》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都将被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没有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了港口岸线的,不但要被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重庆只设立一个港口、港口下设若干港区的实际情况,《条例》将港口规划分为三个层次:全市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各区县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条例》还对违反港口岸线、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及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还明确提出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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