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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如何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提供司法保障调查研究
【字体: 】 【时间:2007-12-20 18:0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泛北部湾经济区的推动,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逐步建立,分析了广西经济建设发展形势对海事审判的潜在影响: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案件种类明显增多;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对海事审判如何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了:进一步提升对海事法院涉外司法窗口的定位认识,塑造海事审判权威;树立平等保护观念,准确适用法律是营造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良好司法环境的保障;构建布局合理的海事派出法庭,方便国内外企业及民众诉讼;建设公正高效的审判队伍,确保海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关 键 词】 泛北部湾经济 海事审判 地位与作用

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广西经济区)形势展望
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包括中国、越南,以及隔海相邻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菲律宾和文莱等国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是指由广西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及南宁市所辖的行政区域为主组成的经济区,土地面积4.25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17.9%,海域总面积达12.93万平方公里 ,2006年底常住人口1240口万人,GDP总量为1439亿元 。它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圈和大西南经济圈的中心结合部。加快该区域的全面开放开发,有利于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个重要平台,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建设;有利于扩大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空间,拓展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友好关系,进一步突显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地位和作用。2006年8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指出:自治区要很好地研究,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挥沿海优势,把广西的潜力发挥出来。你们现在同泛北部湾合作结合起来,这篇文章会做得很大。10月28日至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广西考察指出: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考虑,是涉及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中国与东盟泛北部湾、泛珠三角等国际国内区域合作中,广西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把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与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结合起来,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

虽然目前,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还未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但在广西区党委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发展趋势已经显露出来。2006年,我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达1608亿美元,同比增长23.4% 。与泛北部湾区域六国的贸易额为1307亿美元,占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的81.3%,2007年1—6月广西与泛北部湾区域六国进出口值达11亿美元,同比增长45.2% 。在与东盟的贸易额中有1000多亿美元的货物是通过泛北部湾港口利用海运完成 。

2006年广西口岸进出口贸易额达到79.6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44.6%,创历史新高,其中,对东盟的贸易额为27.3亿美元,增长54.6%,占广西口岸进出口总值的1/3 , 东盟连续7年成为广西第一大贸易伙伴 。 2005年广西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达到3456万吨,比上年新增250万吨 。2006年广西沿海港口吞吐量逼近5000万吨,新增吞吐量1280万吨,同比增长34.9%,其中外贸吞吐量3481.96万吨,同比增长31.74%,占总吞吐量的70.3% 。2007年上半年,防城港货物吞吐量每月增速均超过了70% 。2007年上半年广西生产总值达到2012.4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6%,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增幅创近12年来同期新高 。 2007年上半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4市外贸进出口总值达16.2亿美元,比2006年同期增长36.6%。其中,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对东盟进出口额达5.5亿美元,同比增长57.1% 。
2006年7月,总投资近60亿元的33个工程项目在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同时开工,实施第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 ,这将进一步完善沿海地区路网、管网、口岸、供水、供电、排水、信息等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沿海港口建设上,作为距东南亚最近、牵引着包括川、渝、黔、滇、湘、桂的整个西南地区的北海、防城、钦州三个港口,经过多年建设,目前,已形成了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沿北部湾港口群,具有中级以上泊位31个,2006年共续建、新开工5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20个,有3个码头建成试产或投产,以至港口深水泊位总数达29个 ,整合后的三个港区到2010 年到将拥有 65 个深水泊位 ,其吞吐能力将达到1亿吨,2020年将达到3亿吨 。目前,沿海三大港口的海轮可通航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20多个港口 。

2010年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成为拥有1400多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1 8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1.2万亿美元外贸总额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但使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相互依存关系大幅度提高而且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所形成的强大经济实体,将进一步改变整个亚洲的经济发展格局,据相关研究表明,自贸区建成后,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长55.1%,增加值为106亿美元;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长48%,增加值为130亿美元 。以贸易额计算,以接近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水平,它将成为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市场 。

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对海事审判的影响

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就是要把它作为中国与东盟合作一个新的次区域合作,这个次区域合作的特点是更加充分发挥海上通道的作用,加强港口物流合作,加快产业对接与分工,促进相互贸易与投资,大力发展临海工业,联合开发海上资源,加快临海城市发展,形成一批互补互利、相互促进、各具特色的港口群、产业群和城市群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处于北部湾顶端的中心位置,处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大湄公河次区域、中越“两廊一圈”、泛珠三角经济区、西南六省(区、市)协作等多个区域合作交汇点,是中国沿海与东盟国家进行陆上交往的枢纽,是促进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的重要桥梁和基地。北海海事法院正处于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北海海事法院这一独特的地理位置,无疑将受到重大影响。

(一)海事案件尤其是涉外案件数量将大幅上升

正如前面所述,北海海事法院不仅受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重大影响,同时还受到我国西部大开发和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的影响。
从上述现实和预测的数据看,广西以及西南地区对外经济交往和合作越来越多。 2006年,西南地区企业在广西口岸进出口货物1311万吨,比2005年增长29.5%,占广西口岸进出口货运总量的31.7%;其中,进口915万吨,出口396万吨,分别增长39.4%和11.1%,分别占同期广西口岸进、出口总量的28.3%和37.1%。西南地区在广西口岸的进口几乎全从广西沿海港口输入,绝大部分的出口也通过沿海港口销往国际市场 。

2005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达1030亿美元 ,2006年已达1608亿美元,预计2007年双边贸易额将达1800亿至1900亿美元 。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约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 。
在频繁的国际间海上运输过程中,必然出现各种各样的海事海商纠纷,尤其是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将大幅增多。2004、2005、2006年度受理各类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达  件,其增幅为20%。其中涉外案件 件,是1999年8月成立以来至2003年底受理涉外案件数的总和,标的达到了 亿 。

(二)案件种类将明显增多。

前些年,北海海事法院的案件种类仅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船员劳务合同、船舶抵押合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等常规的十几类。但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快,尤其是随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推进,进出口贸易和经营活动的持续增长,常规的海事海商案件构成格局被逐步打破,必然导致海事海商案件种类将增多并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案件。

在海商方面:1、由于需要大量的船舶运输,必然需要大量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船舶,其结果是船舶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增加;2、大量的涉外运输,其船代和货代业务将更加频繁,船代和货代纠纷案件将增加;3、大量的进出口货物,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增加;4、在船舶营运中,会出现大量的船舶租用现象,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等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增加;5、会出现外派船员以及外籍船员与船东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在海事方面:1、随着船舶进出港的频繁,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将越来越严重,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多;2、由于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的频繁,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多。

其他海事海商方面:1、由于我国已加入WTO,国内外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海事纠纷的情形更为普遍,导致海事法院对仲裁裁决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能将加强,而出现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有异议而提起申请认定或撤销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2、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作进一步加强,出现当事人持外国仲裁裁定或生效法院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案件。
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把我国发展成为海洋强国的目标 。广西海岸线东起与广东接壤的英罗港,西至中越边界的北仑河口,岸线总长1595公里,直线距离为185公里;有大小岛屿624个,面积为45.81平方公里,岛岸线长354.46公里;浅海滩涂面积为7500平方公里。其中,20米水深以内的浅海面积6488平方公里,滩涂面积1005平方公里 。随着泛北部湾经济的发展,必然推动海洋渔业、海洋运输、海产养殖、海洋石油天然气等海洋产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海洋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的水体污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纠纷将会增多。

(三)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

海运自由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之一。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八《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的规定,航运业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服务三方面。其中,国际海上运输包括班轮和非班轮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包括船代、货代、装卸、仓储、集装箱场站、结关六项服务;港口服务包括靠泊、供油、供水、引航等发生在港口的与船舶有关的服务。海运自由化意味着上述三个方面的更加开放。虽然,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的海运谈判处于暂停状态,但我国海运部门对外承诺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允许外商在华设立中方控股的合资船公司并可享受国民待遇,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六项附属服务并享受国民待遇,外国公司将被允许进入我国的海上航线、港口作业、仓储业等,中国允许外国轮船公司或合资航务企业为其船舶办理签单、结汇、签订业务合同,从事国际运输经营活动。

中国已经加入WTO,这就意味着涉及更多国家和地区的中外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将迅速进入我国航运服务市场,这将导致参与诉讼的主体多元化。世界各大船级社的分支机构、国外保赔协会、各类海事技术服务公司、海事咨询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等将有序而更加广泛地进入我国市场。中国是世界第三大造船国,蕴含着巨大的船舶检验市场。目前,世界三大船级社(劳氏船级社、日本船级社、德国船级社)已在中国设立了10多家办事处,随着开放程度的加大以及审核条件的放松,我国将成为世界各大船级社抢滩的热点地区。提供海员培训与外雇、国际船舶管理服务等海事技术服务公司因业务关系不可避免的参与到海事诉讼中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中国将加大保险市场的开放力度,外国保险公司则将因其所承保的海上风险而成为海事诉讼的主体。

而广西的状况是目前航运业相对落后,航运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正是这种落后的航运状况隐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随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推进,对外贸易量必然增加,航运市场也将得到较快的发展,船级社的分支机构、国外保赔协会、各类海事技术服务公司、海事咨询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等将进入广西的航运市场,随着各类纠纷的产生,最终将成为海事诉讼的参与主体。

三、海事审判如何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提供司法保障问题

目前,全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年平均以20%的速度上升 。泛随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进一步推进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北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及案件种类也必然增多,这对北海海事法院来说是一个发展的机遇,但同时也是一个挑战。要高质量、快速度的完成大幅上升的海事海商案件审判,其任务光荣又艰巨,任重又道远。面对这一机遇和挑战,怎样才能保证海事司法的发展步伐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发展速度相协调,如何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提供司法保障?这是北海海事法院当前和今年一个时期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提升对海事法院涉外司法窗口的定位认识,塑造海事审判权威。

北海海事法院是经最高法院和广西区通过反复论证后,当时是应西部大开发、西南出海通道经济建设和为适应广西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而成立的专司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它的成立七年多来,审理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 件,标的达  亿元,对改善广西乃至西南地区投资贸易环境和法制环境的重要作用越渐显现。尤其是通过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平等的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对外贸易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扩大了海事审判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海事审判不同于普通地方法院的民事审判,它具有专业性和涉外性强的特点,特别是涉外审判,是外国和外商认识、熟悉、了解广西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关系到广西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关系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有关国家对广西的司法信心。外国和外商将透过这个司法窗口了解广西的司法环境和执法水平以及投资与贸易环境。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指出:海事法院是专门法院中的一支生力军,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海事法院这一涉外司法窗口的地位和作用,需要社会各界来认知,特别是我们的领导层对此的充分认识尤为重要。北海海事法院成立七年多来,尽管采取不同的方式大力宣传了海事审判,在扩大其知名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财力、物力的限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社会各界对海事法院的地位与作用、管辖的区域与案件受理范围也不甚了解。在领导层中,对海事审判的重要意义及其将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这就需要上级法院和全区各级法院以及有关领导部门站在一定的政治高度和法制高度来认识海事审判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领导、支持和关心海事审判的发展。

(二)树立平等保护观念,准确适用法律是营造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良好司法环境的保障。

1、树立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观念。 远洋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具有广泛的国际性,这些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多、涉外因素多,由此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非常复杂,使海事审判凸显国际化、诉讼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这些涉外案件争议标的大、影响大、审理难度大,案件的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司法形象。海事法院必须始终把涉外案件作为办案重点,要做到平等、中立,从司法理念上树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对司法歧视和司法特权,努力做到对国内外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各个方面一视同仁,公正审理,以赢得国际社会的信赖和称赞,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交往秩序和良好的法制环境,使世界各国尤其是东盟国家的企业愿意来广西投资发展。我们试想如果外地企业尤其是国外企业来到广西投资办企业,与广西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发生贸易纠纷,作为纠纷的最后解决者——却不能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搞地方保护主义,这无疑加深原本对我国司法就不信任的外国和外商的进一步不信任度,其损害的是广西投资环境和外商对广西的投资信心,最终结果是外商不敢来不愿来广西投资发展。

我院近几年来共受理双方或一方为外国当事人的海事海商案件 件,占总收案数的  %,标的  万元 ,涉及美国、英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例如,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SINO-ADD (SINGAPORE) PTE. LTD.]诉喀亚瓦沙资源有限公司(KARAWASHA RESOURCES LTD.)航次租船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追偿纠纷案 。该案涉及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原告可以选择新加坡、印度和香港法院诉讼,但原告却选择在我院诉讼,双方并同意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争端,我院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并得了顺利执行。双方当事人盛赞中国海事法官办案公正严明,树立了中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2、准确适用法律。国际海运关系受内国法和众多国际公约、航运惯例调整,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由此产生了不同案件适用不同法域的多种实体规范的局面,目前,我国批准或参加了 40多个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商事、海事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 。在今后审理涉外案件过程中,一是要积极履行国际义务,进一步认真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除我国作出保留的以外,应当在审判中优先适用。二是要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能够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三是要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要综合考虑连结点因素,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准据法。四是要把适用国际惯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法律和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只要国际惯例的内容不违反我国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五是要慎用公共政策保留。公共政策保留是为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而采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门”,目的是避免因适用外国法或者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而损害本国根本利益。目前,国际上对公共政策保留的运用均持谨慎态度。在审判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不可轻易使用,只有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才能适用。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公共政策,一般性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不等于违反我国的基本法律原则,也谈不上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援用公共政策保留原则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有的合同条款违法或者履行合同中存在违法,一般不能以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否认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构建布局合理的海事派出法庭,方便国内外企业及民众诉讼。

北海海事法院不仅管辖广西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同时还管辖广西2548公里长的多条通海水域(内河)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加上云南澜沧江等通海水域,其管辖区域之大,是任何区内地方中级法院不可比拟的。然而,上述港口距北海少则百多公里,多则逾千公里(云南景洪)。若案件当事人都来北海诉讼,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司法便民原则和经济原则。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和有效途径,就是在北海之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的地方设立海事法院派出法庭。2003年3月,在贵港挂牌成立了第一个海事派出法庭,其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已逾百件,2007年截止8月底已达150件 。2007年4月,在防城设立巡回法庭,负责审理防城、钦州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2007年10月,在云南景洪挂牌成立了景洪海事派出法庭。但随着广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的形成,必将进一步推动广西内河水运事业的发展,据有关资料,从2002年到2005年,南宁市的货运量从3282万吨增长至7325.8万吨,年均增长率达到30.1%。截至2005年,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4.4% 。南宁有内河船舶1398艘 ,梧州有内河船1300艘,贵港有跨省、港澳货运船舶2081艘 。随着西江扩能工程的完工,据预测,到2010年,西江航运干线贵港至梧州航道货物通过量将达到4493万吨,沿线主要内河港口吞吐量将达到2364万吨 。交通部发布的《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已将西江航运干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列入高等级航道,把南宁、贵港、梧州港口列为内河主要港口 。上述数据表明,南宁、梧州内河海事海商案件将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而激增,从而也会对海事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在条件成熟后,应考虑在南宁、梧州两地设立海事派出法庭。设立派出法庭不仅仅在于设立单个法庭本身,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上述派出法庭的设立,即将在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形成布局合理的海事审判网络,海事审判司法功能将得到更好更充分的发挥,这对进一步改善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投资贸易的法制环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大大方便了民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符合司法为人的原则。

(四)、建设公正高效的审判队伍,确保海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要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日益增多的案件审判,需要一流的审判场所、良好的执法秩序作基础,更需要一流的审判队伍作保障。肖扬院长在视察宁波海事法院时强调,海事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应该是最高的,海事法院要建设一支比普通法院素质更高的法官队伍。我们要按照肖院长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具有法官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年龄、专业、知识等结构合理,精通外语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海事审判专业性和涉外性很强,审判人员不仅要有相当高的法律水平,而且要熟悉国际航运、金融、保险、外贸、港口作业、船舶及海洋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北海海事法院建院来,虽然严把进人关,高标准、高起点的选拔了较高素质人才,但仍然存在:因多数审判人员较为年轻,海事审判经验明显不足,以及严重缺少熟悉国际航运、金融、保险、外贸、港口作业等方面知识和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才等问题,与公正审理案件的要求还有差距。

1、继续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多渠道在全国范围内选拔硕士以上法律和外语人才,根据需要适当引进熟悉国际航运、金融、保险、外贸、港口作业等方面知识的本科以上人才,确保审判队伍的精英化、专业化和多元化,以适应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需要。

2、强化业务培训,多培养、快培养“复合型”法官。在现有任用法官需司法考试过关的体制下,要单独引进熟悉国际航运、金融、保险、外贸、港口作业等多方面的人才作为法官不切实际,最佳的途径是在现有的审判人才中选派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法官去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学院进修,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到港口、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和海事局等部门学习航运实务和管理,深入研究航运各方的权责分工以及操作流程。选派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法官去相关大学学习深造航运、金融、保险、外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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