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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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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8-0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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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约项下,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 船东方面所默示的几项义务包括: (1)绝对适航——船舶适航(seaworthiness)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没有在所有时间所有方向绝对适航的船。船东所承担提供适航船的义务一般见到的有三种不同的程度。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或是合约说明船是要tight,staunch,strong and in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等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还有一种就是在订约自由的情况下,船东在合约内(如GENCON金康合同)订明只要不是船东个人的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当然船东更可用清楚文字完全免了适航负责或其他千变万化的义务,租约是有完全的订约自由,只要写得清楚。 (2)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ch)——船东有着速遣的义务,若不履行而招致租船人的损失,租船人是可以据此索赔的。假如是涉及不合理绕航而造成的延误更有可能使合约失效。通常船东方面造成的延误有减速节省燃油;减速待下一港高潮到来;或减速好让有关方面向收货人施加压力来收取共同海损押金装港延滞费等。 (3)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这是一个万万不能犯的过失,历史的原因(主要是1906年英海上保险法)令它成为比一般合约中的条件项目(condition)更严格,即这些不合理绕航都构成根本毁约(fundamental breach)会使整个合约自此无效,船东再也不能依靠合约上订明的免责条款了,互保协会也会自动不受理,故此船东决不能对此掉以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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