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业务资料
海运法规
运输保险
案例分析
 
 
租船人义务
【字体: 】 【时间:2005-08-09 16:05】
航次租船合约项下,租船人的默示义务主要有:
  不装运危险货物——租船人对此是有绝对责任,即使租船人也不知道这货的危险性,也不是抗辩的理由。租船人当然亦可以用清楚的字眼修改这义务,例如最明显的莫如把(危险)货物订明在租约之内,如煤、硫磺,甚至炸药亦无不可,只要船东接受了租约就不能指责租船人装运约订货物有违普通法了,只要这危险性是去装这种货可合理预见的。但如果最后去装这货仍有关于正常不能知悉,光从货名看不出的潜在危险,租船人仍要负责。
[关闭窗口]
 
 
 
业务快速通道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海运市场 | 海运资料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Danson Marine Co., Ltd  粤ICP备2024197041号
技术支持:湛江奥博网络    粤公网安备 440803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