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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总吨以上船舶防污将执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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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2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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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第三批适用船舶即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
所有第三批船用船舶(包括航行于港澳航线的中国籍海船)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一艘船上运行3个月后,公司方可申请初次审核。其营运公司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配备到船。为做好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工作,从2007年7月1日零时起,海事机构将对第三批适用船舶取得上述证书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重要性和时间紧迫性,尽快与当地海事机构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按期取得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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