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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出台福建与金马澎海上直航运输法规
【字体: 】 【时间:2007-04-18 14:50】
福建省交通厅日前正式颁布实施《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今后福建沿海地区与台湾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运输事宜,将不再采用“个案”、“通案”等非规范方式处理,而是有法可依,正式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的运输管理由福建省交通厅实施。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船公司和船舶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后可进入该运输市场。现阶段原则上由在福建省和金门、马祖、澎湖注册的航运公司自有或经营的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船舶经营上述航线。 

《暂行规定》要求,海上直接通航的船舶代理业务,由具有代理外贸运输船舶经营权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由航运公司自行选择。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船舶在双方通航港口间航行时只挂公司旗,进出对方港口时不升挂对方旗。 

《暂行规定》还对直航运输的港口收费标准、航运公司和船舶申请手续办理、申请材料内容、直航航运市场信息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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