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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
【字体: 】 【时间:2006-11-29 09:23】
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将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法律适用,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保险责任,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该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海上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保险合同。而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则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实际赔付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此类纠纷虽然不属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但其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密切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这两类案件。

据了解,海商法施行十三年以来成效显著。但目前海事司法实践发展迅速,保险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已经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求。如海商法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何谓保证条款却没有规定;海商法中没有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等。这些问题是无法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还有待于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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